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9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施峰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憲章、林如吟、顏淑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民國99年9 月16日之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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