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1003,20101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0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慧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叁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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