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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10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春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俊榮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楊俊榮」或「楊俊宏」?),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權讓與之相關文件。
三、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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