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1034,201012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0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昱德
李金發
李葉翊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肆仟肆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1034號)(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94,435 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李昱德前就讀聖約翰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李金發、李葉翊庭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442,374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
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李昱德自99年07月3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94,435 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
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
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李金發
、李葉翊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
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
支付命令,至為法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