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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0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敬傑
林欽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31035 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林欽勇,林│自民國99年07│至清償日止 │年息5.316% │
│ │319996│敬傑 │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林欽勇,林│自民國99年0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19996│敬傑 │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1035號)(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19,996 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林敬傑前就讀真理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欽勇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總
計為新臺幣351,013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
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
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
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林敬傑自99年07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19,996 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
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
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林欽勇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至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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