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1196,201012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1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秦桂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1196號)(一) 債務人秦桂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
債務人至99年12月16日止累計72,926元 正未給付,其中65,973元為消費款;
4,953 元為循環 利息;2,0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二) 債務人秦桂芳於91年4 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 元,約定自91年4 月10日起至96年4 月10日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0 採固定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2月16日止累計31, 209 元正未給付,其中29,600元為本金;
1,466 元為 利息;1 4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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