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31583,201012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15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順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全科技有限公司、佐藤勝彥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請陳明佐藤勝彥在國內之住、居所,並提出文件釋明之。

二、按依民法第272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查聲請人提出之保證書載以佐藤勝彥僅係一般保證人,若確要請求「連帶」給付,請提出文件釋明之,若否,請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