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7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謝國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家彤原名劉美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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