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397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交通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 對 人 聯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裕豐 原住臺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兼法定代理陳裕豐」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陳裕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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