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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貿字第4號
上 訴 人 定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華恆信安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8萬7802.41元(以起訴時之匯率32.77計算折合新台幣615萬4,2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萬2,9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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