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40號
原 告 聖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花
訴訟代理人 黃陽壽律師
複代理人 黃喬詮律師
繆籃蘋律師
被 告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建憲章
訴訟代理人 沈宗原律師
林發立律師
林翰緯律師
複代理人 王孟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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