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32號
原 告 張錦煌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被 告 王厚直
訴訟代理人 鄭敏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二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