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378,201508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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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元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肇宏
送達代收人 陳佳瑤律師
被 上訴人 林其盛
陳政宗
楊忠遠
林瓊華
劉麗貞
李青容
江秀蘭
江玲慧
陳玉蕊
沈慧蘭
許冰娜
李素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6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萬7,05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萬2,3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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