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4130,201107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130號
原 告 吳後隆
訴訟代理人 王可富律師
李岳明律師
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律師
複 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事實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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