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674,20110725,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74號
抗 告 人 張藍捷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郭武博
相 對 人 陳官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0年5月13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經10日發生效力,抗告期間自100年5月23日起算,至100年6月2日屆滿。

抗告人遲至100年6月3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