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陸仟貳佰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叁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