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82,2010062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9年度訴字第8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6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二十六萬五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三百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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