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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公眾聯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凱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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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9年4 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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