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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85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李建衛原名李慶雲.
丁○○
陳鐿元原名陳好).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李建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肆萬零參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丁○○、陳鐿元、乙○○給付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捌萬伍仟捌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肆仟零伍元由被告李建衛負擔,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丁○○、陳鐿元、乙○○負擔;
其餘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壹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國際銀行)於民國95年11月13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正式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華銀行)合併,台北國際銀行為消滅銀行,建華銀行為存續銀行,並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原台北國際銀行暨建華銀行之權利由合併後之原告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概括承受;
又被告與台北國際銀行已約定本院為消費借貸關係涉訟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約定書第13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再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同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李建衛於95年3月10日:㈠邀同被告丁○○、陳鐿元、乙○○為保證人,向台北國際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264萬元,借款期間至115年3月10日止,約定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分240期,自第1期起,本息平均攤還,利息自貸放日起前24期,依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057%按月機動計算,第25期起按上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3.057%按月機動計算;
㈡邀同被告丁○○、陳鐿元、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台北國際銀行借款136萬元,借款期間至105年3月10日止,約定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分120期,自第1期起,本息平均攤還,利息自貸放日起依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4.09%按月機動計息,如遇調整定儲利率指數時,自調整日起隨同調整計付。
㈢上開所有借款均約定如未按期償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逾期6個月以內,依上開利率之1成,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成加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
㈣詎被告李建衛僅繳款至98年12月10日止,所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計欠3,326,214元〔㈠部分尚欠本金2,340,337元;
㈡部分尚欠本金985,877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被告丁○○、陳鐿元、乙○○既為第㈠部分借款之保證人及第㈡部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保證及連帶清償之責。
為此,依借據及保證書起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歷史利率查詢、借據暨約定書、保證書及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等件為證,且被告陳鐿元、乙○○經相當期日之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自堪信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借據及保證書起訴,請求被告李建衛給付2,340,337元,及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如對被告李建衛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丁○○、陳鐿元、乙○○給付之,暨請求被告連帶給付985,877元,及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復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第2項〔第一審裁判費共計34,117元(第一審裁判費33,967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其中24,005元部分(計算式:34,117×2,340,337÷3,326,214)由被告李建衛負擔,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丁○○、陳鐿元、乙○○負擔;
其餘10,112元部分由被告連帶負擔(計算式:34,117×985,877÷3,326,214)〕。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表一:
┌─────┬───────────┬──────────┐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
│(新臺幣)├─────┬─────┼──────────┤
│ │計息期間 │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 │
├─────┼─────┼─────┼──────────┤
│2,340,337 │自98.12.11│3.867% │自99.1.11起至清償日 │
│元 │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 │
│ │止 │ │,按左開利率之10%計 │
│ │ │ │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 │
│ │ │ │分,按左開利率之20% │
│ │ │ │計算。 │
└─────┴─────┴─────┴──────────┘
上開利率:定儲利率指數0.81%(98年9月23日)加碼年息3.057%計為年利率3.867%
附表二:
┌─────┬───────────┬──────────┐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
│(新臺幣)├─────┬─────┼──────────┤
│ │計息期間 │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 │
├─────┼─────┼─────┼──────────┤
│985,877元 │自98.12.11│4.90% │自99.1.11起至清償日 │
│ │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 │
│ │止 │ │,按左開利率之10%計 │
│ │ │ │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 │
│ │ │ │分,按左開利率之20% │
│ │ │ │計算。 │
└─────┴─────┴─────┴──────────┘
上開利率:定儲利率指數0.81%(98年9月23日)加碼年息4.09%計為年利率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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