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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85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參拾伍萬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本院為因借貸契約關係涉訟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房屋貸款契約書第19條、個人購屋貸款契約第20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就本事件有管轄權;
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同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6月24日向伊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135萬元、300萬元,均約定借款期間自98年7月8日起至118年7月7日止,共20年,寬限期自借款日起12個月,在此期間依借款金額按月繳付利息不還本,自99年7月8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分228期,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按期攤還本息。
其中借款135萬元借款之利息,自借款日起按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年率1.16%機動計付,且伊得於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調整之日起,按當時伊牌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原加碼重新計算。
另300萬元借款之利息,則自借款撥付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9%計算,並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之日起,改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調整後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原加碼重新計算。
上開利息由政府固定補貼年息0.7%,若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全部借款利息仍應由借款人負擔。
若本筆借款若未獲以本專案優惠房貸方式辦理時,則自借款初撥日起至118年7月7日止,按伊牌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36%計算,嗣後伊調整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時,應自調整之日起,按當時伊牌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原加碼重新計算。
上開2筆借款均約定如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依約定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且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被告自98年10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所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計欠本金435萬元,除應一次全數清償,另應給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為此依房屋貸款契約起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貸款契約書、個人購屋貸款契約、催告函及放款帳卡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房屋貸款契約起訴,請求被告給付435萬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一審裁判費44,065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表一:
┌──────┬────────────┬───────────┐
│計 息 本 金 │利息 │違約金 │
│(新臺幣) ├──────┬─────┼───────────┤
│ │計息期間 │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 │
├──────┼──────┼─────┼───────────┤
│1,350,000元 │自98.10.8起 │1.96% │自98.11.9起至清償日止 │
│ │至98.11.4止 │ │,按0.208%計算。 │
│ ├──────┼─────┤ │
│ │自98.11.5起 │2.08% │ │
│ │至清償日止 │ │ │
└──────┴──────┴─────┴───────────┘
上開利率:按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年率1.16%機動計息,並自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調整之日起,按當時牌告指數型
房貸基準利率加原加碼重新計算。
上開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為0.8%(98年3月5日)、0.92%(98年11月5日)。
附表二:
┌──────┬────────────┬───────────┐
│計 息 本 金 │利息 │違約金 │
│(新臺幣) ├──────┬─────┼───────────┤
│ │計息期間 │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 │
├──────┼──────┼─────┼───────────┤
│3,000,000元 │自98.10.8起 │2.025% │自98.11.9起至清償日止 │
│ │至98.10.8止 │ │,按0.1935%計算。 │
│ ├──────┼─────┤ │
│ │自98.10.9起 │1.935% │ │
│ │至清償日止 │ │ │
└──────┴──────┴─────┴───────────┘
上開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加碼年息0.9%計算,並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之日起,改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調整後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
動利率按加原加碼重新計算。
上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
率為1.125%(98年2月20日)、1.035%(98年10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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