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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94號
原 告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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