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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財管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參照)
(二)聲請人應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詢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是否為列管榮民。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216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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