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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782號
聲 請 人 阿里山冷藏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林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林漢廷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店分行,面額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貳拾伍元,票據號碼AW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上林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林漢廷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店分行、面額新臺幣二萬七千七百二十五元、票據號碼AW0000000號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九年司催字第二一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二一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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