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除,1786,2010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786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1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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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7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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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數│ 股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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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E0000000-0   │萬股  │1   │壹萬股      │
├──┼─────────────┼────────┼───┼──┼──────┤
│002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仟股  │1   │壹仟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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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仟股  │1   │壹仟股      │
├──┼─────────────┼────────┼───┼──┼──────┤
│004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零股  │1   │貳佰叁拾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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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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