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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786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1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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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7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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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數│ 股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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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E0000000-0 │萬股 │1 │壹萬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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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仟股 │1 │壹仟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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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仟股 │1 │壹仟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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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零股 │1 │貳佰叁拾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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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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