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831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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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8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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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張 數 │ 單 位 數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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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富邦幸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2-D00-00-0000000-0 │1 │1273.1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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