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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833號
聲 請 人 創翔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4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 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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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8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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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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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全司達企業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98年12月5日 │700,000元 │SNA0000000│
│ │ 陳德成 │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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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全司達企業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99年1月5日 │35,000元 │SNA0000000│
│ │ 陳德成 │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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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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