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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852號
聲 請 人 超越文化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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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8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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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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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車猛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99年4月10日 │30,000元 │TC0000000 │
│ │何基盟 │林森北路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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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車猛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99年2月20日 │30,000元 │TC0000000 │
│ │何基盟 │林森北路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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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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