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除更(一),2,2010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更㈠字第2號
聲 請 人 瑞士商先瑞科股份有限公司(SCHERICO LTD.)
法定代理人 甲○○○○○ ○○.
代 理 人 莊欣婷律師
鍾薰嫺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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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更㈠字第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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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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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先靈葆雅動物藥品股份有限公司│1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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