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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北交簡字第537號
被 告 鄭文龍
上列上訴人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北交簡字第537號中
華民國100年7月7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83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
復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之,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第一審判決於同年7月14日送達被告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其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100年7月24日即已屆滿。
而被告遲至100年8月31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戳章可稽),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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