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0,北秩,7,20110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鄭紀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12月24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9932475401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紀英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叁佰元。

扣案之新臺幣叁佰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12月12日上午11時。

(二)地點:臺北市○○區○○街2段11號金莉莉賓館。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3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扣案300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300 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