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易字第1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受處 分 人 杜何玉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北秩字第615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何玉珠所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如易以拘留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易以拘留貳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盧平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2,000元確定,惟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有處分書、執行通知書、送達證書等件附卷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2,000元未繳,以900元折算1日,應易以拘留2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