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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北交簡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王兆峰
被 告 劉恩仁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琀棋
上列被告因本院 101年度北交簡字第111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文衍正
法 官 劉亭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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