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1,北交簡附民,64,201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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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北交簡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蔡貴傑
訴訟代理人 許佩霖律師
林鳳秋律師
被 告 涂家驊
上列被告因本院 101年度北交簡字第118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文衍正
法 官 劉亭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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