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1,北秩易,8,2012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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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北秩易字第8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受處分人 林怡伶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民國101年7月19日北市萬分刑字第10131124900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裁處罰鍰新臺幣6,000元,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怡伶所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如易以拘留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易以拘留陸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罰人林怡伶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確定,惟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並有處分書、執行通知書、送達證書等件附卷為證。

二、按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受處分人應繳罰鍰總額6,000元未繳,以900元折算一日,應易以拘留6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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