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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北秩字第10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陳賜海
被移送人 岳家興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賜海、岳家興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各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4年9月18日16時47分。
㈡地點:台北市○○區○○○路000號(大巨蛋工地5號出口)前。
㈢行為: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勤務指揮中心於104年9月18日16時41分接獲民眾報案稱大巨蛋工地2樓影城區內有火警後,台北市政府消防局第二大隊信義中隊小隊長陳萬里率隊赴現場查看時,遭大巨蛋工地5號出入口保全員陳賜海阻攔,回應須通報工地負責人岳家興,陳賜海與岳家興聯繫後,告知消防人員在出入口等待後再由岳家興帶同進入,經過17分鐘後岳家興始抵達工地出入口帶領消防人員進入工地查看,被移送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㈡陳萬里之調查筆錄。
㈢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函、受理報案紀錄表、現場執行影像及光碟。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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