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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北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王克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克明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叁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103年12月3日2時23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3樓。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吸食強力膠之照片。
(二)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自白。
(三)證人陳志勇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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