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北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余念儒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4 年1 月16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000000000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念儒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余念儒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4年1月8日22時3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
(三)行為:非供自用以每張新臺幣(下同)4,800 元購買「2015江蕙祝福演唱會」之門票4 張,並於上揭時、地以8,000元轉售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余念儒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被移送人余念儒於奇摩拍賣網站之兜售資料及刊登兜售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可資佐證。
(三)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5 起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 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