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4,北秩,88,201510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北秩字第8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潘家慶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家慶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台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4年8月13日23時54分。

(二)地點:台北市○○區○○街0段000號B1樓(新國華KTV)。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於員警執行臨檢勤務時在場叫囂並對警方出言不遜,,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移送機關之臨檢紀錄表、蒐證概況表、相片14幀及蒐證光碟1片、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在卷為憑。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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