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5,北秩,136,2016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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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北秩字第13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潘世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3 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5329970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世宏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叁日。

扣案之裝強力膠塑膠袋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5 年10月27日14時59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信義區虎林街與松隆路口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㈡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㈢案發現場吸食照片2 紙。

㈣扣案之裝強力膠塑膠袋1 個可證。

三、扣案之裝強力膠塑膠袋1 個為被移送人所有,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所用之物,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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