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5,北秩,158,2016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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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北秩字第15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徐崇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3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5333960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崇原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徐崇原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5年12月6日晚間7時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街000號。

㈢行為:非供自用,購買五月天復刻版演唱會演唱會門票,而轉售圖利者。

二、訊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固坦承有於105 年12月6 日晚間7 時許,以新臺幣(下同)5,000 元之價格販售原價3,280 元之五月天演唱會門票1 張予不知名網友之事實,惟辯稱:伊原本買來要自己去,後來有事沒辦法去,才在網路上看有沒有人要買云云,惟查,本件係由員警於105 年12月11日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被移送人於臉書一公開社團「演唱會讓票、換票、求票」內貼文:「更新出售五月天復刻版演唱會」一則因而查獲,此有該則貼文畫面及被移送人與員警之LINE對話紀錄附卷可稽,由被移送人所張貼之貼文內容可知,其欲出售之演唱會門票數量多達10餘張,且有不同日期、區域、單張或連號等多種票券型態可供買家選擇,並陳明需另加代購費,顯見被移送人購入之目的即係轉售賺取差價,並非為自行前往演唱會甚明,前揭抗辯無非臨訟杜撰之詞,無可採信。

從而,本件被移送人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之事實,堪予認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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