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北秩字第3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蕭光哲
吳明旺
趙峻德
林川峻
趙俊翔
游銘升
王凱平
郝振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5年3月22日北市警中正分刑字第105322156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光哲、吳明旺、趙峻德、林川峻、趙俊翔、游銘升、王凱平、郝振堯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3月19日2時20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中之自白。
(二)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其他被移送人參與鬥毆之證述。
(三)錢櫃KTV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及指認照片共16頁。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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