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5,北秩,69,201608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北秩字第6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
被移送人 鄭建霖
陶繼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3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5308271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建霖、陶繼聖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鄭建霖、陶繼聖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5年6月16日17時12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號。

㈢行為:鄭建霖與陶繼聖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鄭建霖、陶繼聖於警詢供述。

㈡市警局監視影像檔案。

㈢鄭建霖、陶繼聖受傷照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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