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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北秩字第8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王秀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5320326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秀珠藉端滋擾公共場所,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扣案擴音器壹組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7月1日16時40分。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手持擴音器對內大聲咆哮,滋擾議會,經市議會駐警隊隊長王嘉明分別於同日16時21分及16時37分上前勸阻仍不聽制止,持續大聲喧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證人王嘉明之證言。
(二)職務報告、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份。
(三)有擴音器1組扣案可證。
三、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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