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5,北秩,80,2016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北秩字第8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王秀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5320326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秀珠藉端滋擾公共場所,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扣案擴音器壹組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7月1日16時40分。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手持擴音器對內大聲咆哮,滋擾議會,經市議會駐警隊隊長王嘉明分別於同日16時21分及16時37分上前勸阻仍不聽制止,持續大聲喧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證人王嘉明之證言。

(二)職務報告、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份。

(三)有擴音器1組扣案可證。

三、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小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