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5,北秩,91,201608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北秩字第9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
被移送人 黃建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5 年8 月2 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105326502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建祥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黃建祥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5 年7 月11日14時59分起至16時5 分止。

㈡地點:臺北市松山區。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105 年7 月11日14時59分起,以其申設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多次無故撥打110 警察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供述。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5 年7 月21日函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 報案紀錄單、勸導單、通聯調閱查詢單。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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