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5,北秩,92,201608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北秩字第9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
被移送人 林書裕
辯護人 鄭國照律師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5年8月8日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05315599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書裕加暴行於人,處拘留貳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1)時間:105年8月7日18時許。

(2)地點: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和平西路口。

(3)行為:加暴行於何家宏。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實證明屬實: (一)被害人何家宏之證詞。

(二)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診斷證明書。

(三)被移送人所持破酒瓶採證照片1張、現場照片4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 巷1 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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