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6,北秩,111,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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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11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蔡宗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6317115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宗龍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蔡宗龍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6年4月23日11時5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單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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