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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11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李佳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6 年5 月16日以106 年度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6317848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佳勳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李佳勳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106年4月19日8時3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中正區青島東路立法院旁。
㈢行為:以推擠、阻擋及潑水之方式阻擋立法委員徐永明前往立法院,並與警方發生推擠,是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李佳勳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現場蒐證光碟(含畫面及擷取相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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