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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陳佳鴻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5384475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佳鴻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入場門票之遊樂券共壹張沒入。
理 由
一、被移送人陳佳鴻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下同)105年12月13日11時17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三) 、行為:非供自用將原價每張新臺幣(下同)3,280 元之 「五月天Mayday2016臺北跨年演唱會」之門票,於臉書 「臺灣場、演唱會、見面會」粉絲團內以單價7,000 元 轉售不特定買家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供述。
(二)被移送人刊載販售訊息之翻攝照片。
(三)入場門票之遊樂券1張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入場門票之遊樂券1 張,係被移送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 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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