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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25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吳羱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6 年11月15日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6347800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羱帥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吳羱帥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6年11月8日12時3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㈢行為:非供自用,購買五月天演唱會門票,而轉售圖利。
二、訊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出售107 年1 月1 日五月天桃園國際棒球場演唱會門票2 張予佯裝為買家之員警連苡翔等情,惟辯稱其行為並未違法云云。
經查,本件係由員警連苡翔執行網路巡邏時,查悉被移送人於臉書上以暱稱「Ku Ak 」公開販售前揭演唱會之門票,經以LINE私訊被移送人(LINE帳號為rugby8738 ),雙方議妥以每張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之價格,出售兩張原價3,880 元之門票予連苡翔,並相約於上開時地交付訂金4,000 元,到場後連苡翔隨即表明身分因而查獲等情,有員警連苡翔製作之職務報告1 份附卷可考,並有上開臉書頁面列印畫面及員警與被移送人之LINE對話紀錄等物可佐,堪信為真。
依被移送人自己於LINE之名稱即設定為「演唱會專業代購」,及其於臉書上公開販售之門票涵括多位不同歌手,並有不同日期、不同區域可供選擇,且門票數量非微,足認被移送人購入演唱會門票時,即係為求高價轉售演唱會門票以營利,甚為明確。
從而,本件被移送人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之事實,堪予認定,應依法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及獲利多寡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以資懲儆。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 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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