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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26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盧穎
被移送人 王宥崴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6年度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6357733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穎、王宥崴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盧穎、王宥崴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11月11日清晨6時31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錢櫃KTV207包廂。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三)被移送人診斷證明書及違序照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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